國家主權東北亞 (NEA)特輯自由且開放的印太地區 / FOIP

界定 主權

為何此概念是印太地區奠定「基於規則的秩序」的關鍵所在

約翰・海明斯博士/國際太平洋論壇

主 權是國際關係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其重要性甚或等同於權力,因為主權在指導國家關係以及制定「以規則為基礎的秩序」基準方面,發揮著核心作用。歐洲在三十年戰爭之後,於 1648 年簽署了《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Treaty of Westphalia),確立了主權國家的概念。有許多學者認為,此舉也創造了現代國際關係的框架。儘管這在今日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但「主權國家」的概念——當前全球秩序的基石——正是由該和約所建立,並因此而產生實體,此一實體對其國境內的和平、外交、條約制定以及(最重要地)發動戰爭負有責任。

在這項和約出現之前,歐洲各公國的主權受到限制,其統治者的合法性主要是由羅馬教皇授予,教皇會對其追隨者施加控制。在印太地區也有同樣的情況,學者們指出,歷史上的「中國本位」秩序觀界定了主權,許多統治者都服從於中國皇帝所賦予的合法性,並以接受中國霸權或「天下」的法則來作為交換。因此,就許多方面而言,1648 年以後所定義的 「主權」不僅在於領土權的建立,也包括建立名義上平等的主權。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持續占領南海的爭議領海,菲律賓馬卡蒂(Makati)抗議群眾呼籲維護國家主權。 美聯社

持久相關性

雖然安全從業人員可能會認為主權概念與其日常工作並無直接相關,但這個概念比乍看之下來得更加重要。《聯合國憲章》第一章第二條規定,聯合國組織是「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這種中心性在印太地區同樣重要,後殖民主義、領土衝突與人權問題都突顯其重要性。

2022 年 6 月在新加坡舉行的香格里拉對話(Shangri-La Dialogue)中,幾乎每一位發言者都至少提到過一次主權,包括日本首相岸田文雄。

(Fumio Kishida)及美國國防部長羅伊德•奧斯汀(Lloyd Austin)。在國際安全論壇中,某些發言者則更多次地提及主權;法國國防部長塞巴斯蒂安•勒科爾尼(Sebastien Lecornu)與越南國防部長潘文江(Phan Van Giang)大將兩人各使用了這個詞七次。主權概念之所以重要,不僅在於其所具有的根本性影響,也是該區域某些分歧與衝突爆發的背後原因,包括從南海到東海、從債務陷阱外交到中印關係,以及從經濟脅迫到影響力作戰。我們可以說,這些緊張關係的核心不僅是由於主權概念化的不同,而且也是秩序概念的不同。這是名義上的平等,包含在此概念的大多數定義中,而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強調階級制度的秩序方法中面臨最大的危險。只有從原則層面處理像主權這樣的議題,才能找出美國與其他區域國家之間共識的核心範疇。

想想中國的「一帶一路」(One Belt, One Road,OBOR)計畫——有時也稱為「一帶一路倡議」(Belt and Road Initiative,BRI)——在過去十年來受到了全球媒體的大量關注,並鼓勵各國接受中國的基礎建設發展貸款。儘管中國力圖為自己打造提供公共產品與發展建設的美好形象,但整個區域都對這些事務的戰略本質抱持批判態度。2017 年,印度學者布拉瑪•切拉尼(Brahma Chellaney)提出了「債務陷阱外交」(debt-trap diplomacy)一詞,表達了許多人的擔憂,他認為中國的慷慨援助目的在於使各國對北京當局產生依賴,進而受制於其政策立場。而這種擔憂也延伸到了印度的領土主權意識上:「我們對『一帶一路』的立場是明確的,沒有任何改變。⋯⋯任何國家都無法接受無視其主權與領土完整性核心問題的計畫。」印度外交部發言人於 2018 年 4 月的一項聲明中如此說道。

主權界定

根據威斯特伐利亞主權體系的定義,主權是立基於領土權與不干涉國家內政的原則之上。儘管許多國家都使用支持此一描述的措辭,但印太地區是以三種微妙的方式來界定主權。

傳統或嚴格主權

第一種是源自《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歷史性主權概念,印太地區的許多國家最為遵循此一概念。鑒於西方帝國主義與該地區衝突的歷史,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其道理。例如,東南亞國家協會自詡為威斯特伐利亞主權體系的典範,因為根據其憲章,該組織是建立在不干涉與自決原則的基礎上。舉例而言,東協國家不願涉入緬甸的羅興亞人人道主義危機,就是因為在不干涉原則的適用範圍上缺乏凝聚力。根據 BBC 的報導,緬甸在 2021 年 2 月間發生政變之後,印尼立即試圖確立東協的應對做法,但只得到了汶萊、馬來西亞與新加坡的支持,而柬埔寨、寮國、菲律賓、泰國與越南則稱此情況屬於內政事務。

責任主權

第二種定義主要由加拿大、美國及其他諸多西歐國家所採用,這種定義對威斯特伐利亞主權體系的最初定義稍加修改,為主權賦予條件。根據聯合國表示,保護權是一種責任,可強化主權概念。根據這項源自聯合國「社會契約」傳統的定義,國家必須為其公民提供福祉,若有特定國家無意保護其公民甚或成為侵犯人權的實際犯罪者,「更廣泛的國家共同體」就承擔了此一責任。

舉例來說,當西方人就緬甸侵犯人權的行為尋求東協國家的支持時,就必須理解雙方的主權觀點並不相同。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聯合國大會於 2005 年 9 月在世界高峰會中通過了一項決議,承認責任主權原則。

階級主權

最後一種,則是中國所提倡及追求的變異概念,而且反覆無常。一方面,北京當局將領土權列為其首要核心議題之一,載入於 1954 年所提出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中,並確立了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然而另一方面,其領土主張卻是武斷專橫的。譬如,中國聲稱其統治台灣的歷史可追溯至清朝(1644-1911 年),但由元朝(1271-1368 年)統治的現今蒙古卻不屬於中國。在責任主權方面,中國始終堅持中國共產黨(CCP)的唯一統治概念,必須考慮國家的發展、文化與價值觀,同時堅決反對外部勢力干涉他國內政。此外,中國還有民族主權概念。舉例而言,此一概念表明其對於具有中國血統的外國人的治外法權主張,使其既可作為影響力代理人,並可追捕中共的反對者。最後一點,中國並不輕易接受諸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等主權協定。正如律師暨美國海軍戰爭學院(U.S. Naval War College)戰略研究教授彼得•達頓(Peter A. Dutton)在 2008 年 2 月於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U.S.-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前所提出的證詞——中國試圖以「表明意欲重塑主權概念」的方式來擴展其權利與管轄權。

約翰・S・麥肯號驅逐艦(USS John S. McCain)在 2020 年 11 月的例行性航行自由軍事行動中通過日本海。馬庫斯・卡斯塔尼達(MARKUS CASTANEDA)中士/ 美國海軍

共同的現代概念

雖然美國與東協在責任主權的問題上存在分歧,但他們對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界定的國家領土權與權利方面有著廣泛的共識。中國的擴張主義態度尚未成熟發展為一種具有一致性或普遍性的做法,而是為中國在南海的戰略主張提供事後支持的粗糙企圖。同樣地,美國及其他區域國家的外交與外交政策也遵循國家平等原則。對比之下,中國特有的主權概念做法缺乏一致性,對其本身的做法也不盡相同。

這種矛盾不一的主權概念,很可能是由於其外交政策文化在很大的程度上吸收了中國的帝國文化及馬克思主義革命意識形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中心主義」政治傳統(例如前述所提到的「天下」概念,而中國皇帝為天下大事的中心)可見於北京當局對於小國的階級制度做法,他們認為這些國家擁有較少的主權權利。在 2010 年,時任中國外交部長的楊潔篪對一群外交官說:「中國是一個大國,而其他國家都是小國,這是事實。」這句話已被載入外交失誤的史冊之中,而其本質上就是一種階級主權的主張;此一概念將中國置於國際體系的核心,其主權比其他國家的主權更有分量。

歸根究柢,在數百年前由厭戰國家所制定的現代主權概念,不僅是當前政治秩序的基礎,也是以規則為基礎的社會基準。在這個秩序中,國家擁有對其國界與人口的主權控制,但這個秩序也對於國家對待其公民的方式做出了規範性的要求。這個秩序尊崇太平洋島國擁有神聖不可侵犯的平等性,儘管這些國家在國力與影響力上存在顯著的差異,但仍堅持實行名義上的外交民主:超級大國的外交部長與蕞爾小國的外交部長地位相同,且無論大國或小國均受條約之約束。主權概念雖然在印太地區造成了分歧,但也具有維繫此地區的凝聚力。畢竟,無論是國際外交、法律或慣例,都仰賴於主權國家的善意與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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